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197 文      号: 鄂州政发〔2019〕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制度性康复服务保障。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各类社会救助和相关部门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通道畅通,救助及时。
  (三)坚持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系统康复服务,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四)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鄂州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残疾人证的0-15岁残疾儿童。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残疾人证的,需提供湖北省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积极配合。
  3.符合相应救助项目规定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标准。
  针对听力言语障碍、脑瘫(中枢性协调障碍)、孤独症谱系发育障碍、智力发育障碍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给予救助。其中:0-6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6万元/年。7-15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万元/年。对在市内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的0-6岁受助儿童,给予每人定额门诊保障费900元/年。对0-15岁有辅助器具适配或手术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治疗补助和适配个性化辅助器具,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逐步延伸到社区、家庭。受助儿童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6-10个月,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按受助儿童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市政府根据残疾儿童不同年龄阶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医疗保障水平、辅具适配品种等综合因素,统筹确定救助标准,适时调整。
  (四)救助形式与康复安置。
  1.救助形式。对选择市内定点康复机构的救助对象,采取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的方式实施救助。对选择市外湖北省定点康复机构的救助对象,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家长先行垫付费用,康复训练结束后凭有效凭证到申报地残联按项目救助标准进行报销;二是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
  2.康复与安置。所有受助儿童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内进行救助。鄂州市内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确定后,汇总上报至省残联备案。定点康复机构凭核准的项目申请审批表安置受助对象,签订康复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开展受助儿童家长培训,同时协助残联将受助儿童信息录入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数据库及中国残联精准康复管理系统。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及家长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批准。市、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将《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留存备案。市、区残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需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进行标注。
  (三)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选择在市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市残联通知其到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按各类康复救助项目的要求对救助对象实施系统、规范的康复治疗和训练。选择市外湖北省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由市残联进行审批并提供转介服务。
  (四)经费结算与管理。
  1.经费结算。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拟定年度救助残疾儿童的工作计划,编制财政预算,并及时向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家长结付资金。
  2.经费管理。残疾儿童项目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费用。
  (五)检查评估。市残联按年度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或普通小学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
  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保障。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
  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服务定价等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加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四)加强社会动员和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各级教育、民政、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流程,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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