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208 文      号: 鄂州政发〔2019〕5号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和《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我市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推动实施“政银担4321”新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按照“4321”的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人行鄂州分行、鄂州银保监局、市昌达公司) 

  二、扶持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自主创业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带动就业2人以上)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年,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后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鄂州分行、鄂州银保监局)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闲置楼宇等资源,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学院、返乡创业园区(基地)等创业载体。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根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孵化效果以及带动就业成效,在认定周期内给予5—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市级孵化基地初次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从2019年起每年给予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奖补,奖补最多不超过1万元;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正常运营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上述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三、关注重点群体支持就业 

  (六)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七)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全面推进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建成返乡创业园区(基地)60个,新增返乡创业2000人,带动就业7000人。每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返乡创业,对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返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返乡人员在农家乐、旅游民宿等领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工作。落实自主创业一批、生态农业基地吸纳一批、工商企业聘用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四个一批”措施,帮助精准扶贫对象实现转移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可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近就地就业。围绕贫困劳动力需求和企业岗位需要,开展“订单式”、“即培训即上岗式”技能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无缝对接。对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的贫困人员,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年只享受1次。对外出务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市外务工的按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每年1次往返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落实“村湾生态文明公益岗”,加强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九)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社会矫正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培训推动就业一批、鼓励企业吸纳一批、生态基地就业一批、创业带动就业一批、兜底安置就业一批等“五个一批”政策,做好机场拆迁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十)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两后生”)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人群就业技能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对急需紧缺职业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广泛开展创业创新能力培训,将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试创业”实践活动。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十一)强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对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困难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最多不超过5万元。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税务局) 

  五、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就业 

  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考核激励问责,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压实部门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使用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加强稳就业风险防控。开展重点企业、重点群体专项监测,适当扩大全市失业动态监测样本数量,实施企业规模裁员、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当前就业不稳定风险点,加强调研,提前预判,防患于未然各相关部门要紧密衔接,推进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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