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818 文      号: 鄂州政发〔2020〕1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油烟污染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以部门协调联动、基层综合执法为抓手,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监管,强化保障支撑,推动《条例》有序、高效实施。

  二、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构建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协调联动相结合、街道综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新格局,确保群众关切得到有效回应、油烟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源头防控

  1.编制行业规划。科学编制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规范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服务业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设置餐饮服务业经营区域。根据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和城市规划布局要求,划定餐饮服务业经营区域(含露天餐饮经营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严把餐饮服务项目许可关。对拟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场所建设餐饮服务项目的注册登记申请,坚决不予许可。涉及环境敏感区和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其他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需在投入运营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5.设置餐饮油烟排放专用烟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住综合楼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设计、预留及建设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专用烟道,并组织相关规划验收。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点位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按照建筑功能要求及设计规范,负责职责范围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专用烟道建设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的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时,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形成油烟污染防治合力。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2.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完善12345市长热线油烟污染举报投诉派单制度。市长热线将受理的油烟污染举报投诉交办给各区和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并督促按时办理。各地接到交办件后及时安排具有餐饮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单位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油烟污染有奖举报。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公众举报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对首次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做好项目注册登记提醒工作。建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告知申请人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备案登记、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要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执法监管

  1.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对餐饮服务业油烟达标排放的检查工作,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及环境敏感区和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其他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营前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经营者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依法立案查处;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正常使用或者使用不达标的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油烟污染防治日常执法监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执法监管,对在禁止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情况,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禁止露天经营的时段和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立案查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城管委)

  (四)强化保障支撑

  1.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如有超标的,将超标线索移送至相应的执法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行使餐饮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单位,在处理餐饮业油烟污染投诉件时或者对餐饮业服务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前,认为需要进行油烟排放检测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油烟排放检测。结合鄂州城市大脑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智能监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行政审批局)

  3.强化目标考核。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制订考评细则,赋予一定分值,对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市督考办、市生态环境局)

  4.强化普法宣传。依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推动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并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属地责任,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上下联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要适时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条例》的执行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附件: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忠禄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绪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开胜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陈祎斌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高戬生 市司法局局长

  张爱剑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祝 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余国安 市商务局局长

  喻志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邱建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范玉姣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董国平 鄂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夏 鑫 华容区人民政府区长

  蔡和林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高 飞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汪 涛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关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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