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48 文      号: 〔鄂州政发2021〕1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和《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现将鄂州花湖机场在鄂州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范围以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为鄂州花湖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包含临空经济区新庙镇、燕矶镇、杨叶镇、沙窝乡全境;鄂城区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二、禁止在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八)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九)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十)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