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048 | 文 号: | 鄂州政规〔2021〕14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和《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现将鄂州花湖机场在鄂州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范围以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为鄂州花湖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包含临空经济区新庙镇、燕矶镇、杨叶镇、沙窝乡全境;鄂城区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二、禁止在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八)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九)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十)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