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286 文      号: 鄂州政函〔2020〕3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函 有效性: 有效
  (2020年9月10日鄂州政函〔2020〕38号公布,根据202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北至长江,南以汉鄂高速为界,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东以城东34号路、鄂东大道、燕沙路以及沙杨路至
汉鄂高速鄂州东收费站为界围合的区域。 
  三、管理措施
  (一)自2020年10月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1年10月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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