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措施
(一)自2020年10月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1年10月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