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712 | 文 号: | 鄂州政函〔2021〕71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03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函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做大做强做优全市国有资本,经研究,决定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鄂州市环境工程研究院、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等14家市属企业(第二批)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所属企业扎实开展公司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改制完成后,市政府国资委要依法依规进行接收,并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第二批)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附件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
(第二批)
鄂州市环境工程研究院、鄂州市规划报建服务中心、鄂州樊口国家粮食储备库、鄂州樊口国家粮食储备库经营部、鄂州市军粮供应站、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鄂州市经纬公路规划设计研究院、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鄂州市工程监理公司、鄂州市建筑设计院、鄂州市衡信检测中心、鄂州日报印刷厂、鄂州市城市绿化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