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962 文      号: 鄂州政函〔2021〕9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函 有效性: 有效

  为预防在干燥、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发生森林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区域为我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林业苗圃基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

  三、国有、集体林场和其他重点防火区域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栽种生物隔离带,避免火灾造成损失。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禁止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的杂草,禁止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禁止烧火取暖或野炊,禁止打火把、燃放鞭炮,禁止在墓地进行点灯、烧纸、点蜡烛等祭祀活动以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公民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依法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七、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戒严令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防火戒严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市、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鄂州市森林火警电话:027-60876666

  鄂城区森林火警电话:0711-3895555

  华容区森林火警电话:0711-3587918

  梁子湖区森林火警电话:027-60660266

  葛店开发区森林火警电话:027-53080131

  临空经济区森林火警电话:027-60670001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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