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关于促进全市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日期:2008-11-04
银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银行业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为适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战略要求,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对全市经济的渗透力和吸纳力,充分发挥银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全市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银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突出发展银行业,不断优化银行业发展环境,强化银行业融资功能,继续发挥银行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主渠道作用,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银行业配置资源的效率。从2008年到2012年,银行业存款和贷款年均保持两位数的增幅,每年贷款的增幅高于存款的增幅。到2012年力争存款规模达到180亿元,贷款规模达到120亿元;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资产利润率达到0.6%以上,人均创利8万元以上;银行业整体资产质量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服务体系建设
  (一)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市工行、市中行和市建行要继续深化分支机构改革,健全经营机制,调整经营思路,在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同时,切实增强融资和服务功能,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市工行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提升整体实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将支行升格为分行。市农行要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总体原则,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全面清理和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做到“应拨尽拨”,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推进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改革。市农发行要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信贷管理体制,在继续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林、牧、副、渔领域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流通业贷款,开办农业科技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围绕服务社区和服务农村两大领域增加业务品种,加大业务开拓力度,增加资金运用率,支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发展资产业务,力争银行业用于地方经济建设资金占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围绕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三个关键环节,按照市场原则和票据兑付达标要求,制定资本达标计划,提高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争取按期兑付央行票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按国家统一要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同时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和产权改革,逐步规范履职行为,为统一法人后的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四)积极引进中小银行分支机构。充分利用鄂州优越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紧紧抓住银监会放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机遇,力争五年内引进中小银行分支机构2至3家。积极联系驻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武汉市城市商业银行到鄂州设立机构,同时大力引进省外银行作为发起人在鄂州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入驻鄂州的中小银行机构,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招商引资项目同等的优惠政策支持。
  三、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的要求,大力支持小企业贷款,特别是各国有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有关推广小企业贷款试点行的地位、承诺和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小企业贷款的特点,量体裁衣,因地制宜,创新信贷方式、产品和机制,简化小企业贷款业务审批程序,探索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等各类贷款方式,完善小企业贷款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小企业信贷工作尽责免责制,真正建立起责、权、利对等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自有资金达到70%的成长型小企业,各金融机构都应给予大力扶持。从2008年开始,银监部门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加大县域经济和工业园区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设置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县域信贷授信额度,扩大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争取上级特别授权,开辟“绿色通道”,不断加大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优质客户和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银监部门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到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对金融机构县域经济信贷投入进行单独监测,确保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县域存贷比例。
  (三)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服务业及消费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的号召,扩大个体工商户“门店抵押”贷款业务,适时推出创业贷款业务,让有稳定收入、信用度较高的个人为一般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各级政府要采取企业筹集、社会筹措、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充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灵活运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反担保方式,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各金融机构要对服务业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类别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个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创新面向一般客户的消费类金融产品,规范发展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业务,扩大非传统性住房抵押贷款,推出更多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增强消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大力发展“三农”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资金需求的调研分析,积极创新、改进服务,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力争“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基本农户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向种养殖产业大户推广联户担保贷款,向公司化组织推广担保抵押或差额抵押贷款,城区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四、切实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
  (一)严控不良资产反弹,实现资产质量整体好转。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分类处置。银监部门要把不良贷款“双降”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高管人员年度履职评价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之中,对于因主观管控不力导致不良贷款明显反弹的,要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力防范各类银行案件的发生。各金融机构要实行案件防控“一把手”负责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认真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和堵漏工作,及时消除隐患。要出台《鄂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案件防范责任保证金制度》,强化问责制度,深入开展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活动,建立案件预防长效机制,确保各网点不出大案要案。要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银行安全保卫日常工作的指导,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提升银行业案件防控能力。
  五、加强和改进银行业的监管
  (一)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银监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多支持、管得住、快发展”的原则,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在依法监管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关系,更加注重发挥非现场监管功能,给被监管者较大的灵活性,明确高管层对机构营运和风险管理的责任,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信关系和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加强对市场行为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银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政策,防止信贷大起大落,防范风险快速积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向市外进行大额投资、拆借活动。严肃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大额贷款、大额投资的行为。
  (三)加强对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的准入监管。银监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机构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功能。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其申请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银监部门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对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的,银监部门将予以大力支持。
  六、营造银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银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做到在竞争中增进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鼓励各金融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积极开展协议存款业务,调剂资金余缺。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切实解决“有项目、无规模,有规模、无项目”的问题。积极支持地方法人机构和新成立的银行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开展贷款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邮政储蓄机构应积极探索邮政储蓄资金运用形式,加强同业合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与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营销合作,拓宽资产业务范围。
  (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深入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遵循《鄂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审查各类非银行企业开展投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要加大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和广大群众树立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意识。同时要形成联动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建立经济与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决策时,应请金融机构参与研究论证,为项目融资及防范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要着力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项目推介,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加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使金融机构更多地了解有关项目信息,强化金融支持。
  (四)加大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信用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确权等行为,切实降低银行贷款抵押评估等收费标准和处置抵债资产成本。要认真落实银行业改革的配套扶持性政策,清理对银行机构的各种不平等规定,促其在平等竞争中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五)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改制和经济部门职能重组过程中,要保护和落实涉及银行的债权。对恶意逃废债务、悬空银行债权的,除停止办理授信、结算、银行开户和现金供应等金融业务外,工商、税务、国资、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工作机制,帮助金融机构协调化解企事业单位贷款风险,保护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对银行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银行业培育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把银行业主要经营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年度金融考评制度和有关奖励办法,加大对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服务银行业的意识和指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争取并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银行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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