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日期:2021-12-01 语音:播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市决策部署,鄂州市政府制定了《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6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7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会议并安排部署工作;9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视频会,确定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6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115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象标准、支持政策、审批流程、保障实施等六方面内容。其中:目标任务部分明确我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基本符合我市实际,且达到国、省最低考评要求);对象标准部分对申请条件、户型面积、租金水平等予以规定;支持政策部分从土地、财政、金融、水电气、税费等方面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审批流程部分包含了审批主体、联合审批、分类审批等工作机制内容;保障措施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以确保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政策 

  1.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支持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依法取得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5.支持结合“武鄂同城、城乡融合”发展定位和“一核两极多点支撑”发展格局,按照平衡原则,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产权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7.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8.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一是明确审批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其中,主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区(不含主城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审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现有规定执行。二是部门联合审批。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各类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三是分类优化审批。经各区政府(管委会)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项目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和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建)租赁房项目,经各区政府(管委会)联合验收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关联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