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7-12 语音:播放

  一、制定背景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市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增长较快,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逐渐凸显。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我市因矿井排水原因,地下水水位有呈连续下降趋势,省级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省地下水管控目标。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特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
  4.《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经过
  2022年3月,我局成立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借鉴宁波市、淮南市、武汉市、黄石市等地用水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初稿。3月下旬,征求市督考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15家单位意见,并于3月25日至4月1日在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对“办法”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根据各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6月22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鄂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四个部分十九条。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范围、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地下水保护”,明确了地下水保护的方式和方法,并制定了六种禁止取用地下水的情形。
  第三部分“地下水用水管理”,明确了取用地下水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制定了报废井的处理方法,并落实了深井的使用要求。
  第四部分“关于惩罚制度”,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对应的上位法予以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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