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解读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3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

  问:为什么要修订《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我市自2014年出台《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4〕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于201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对公开的范围作了更为全面、明确的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启动《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修订程序。

  问:按照《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些?

  答:《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也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管理、协调、审核等相关工作。

  问:《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以贯彻确保透明度为原则,为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阳光鄂州,通过完善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持一致,通过列举“主动公开信息、排除法定不公开、动态调整公开信息”全面概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问:如何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答:《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为目的,使《办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这样既能够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的失密、泄密。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义务人在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认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问:《办法》在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义务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问责;三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办法》修订后,公开义务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了保证《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公开义务人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公开义务人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制度,确保工作细化、责任明确、落实有力。三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四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实行量化考核,明确内容、标准,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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