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解读单位: 市医保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分层分类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救助。

  怎样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1、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

  因病返贫预警范围: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

  因病致贫预警范围: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经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医保部门分类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帮扶措施。

  2、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对应的基本医疗救助待遇给予一次性救助 (不享受倾斜救助待遇)。依申请救助与身份认定后的医疗救助待遇分别计算。

  3、以三重制度保障为主的综合保障。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帮扶、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和综合保障。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开发针对困难群众的保险产品。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先诊疗后付费

  一类、二类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这项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此项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为实现新旧政策及医保结算系统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结算系统完成更新前,医疗救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结算系统完成更新后,统一按新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一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

  50%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费用、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

  100%、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年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0元、7000元,按65%、55%比例救助。

  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取消。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救助合并计算,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比例。原门诊医疗救助定额补助政策取消。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对象:3万元;

  二类对象:2万元;

  三类、四类对象:1万元。

  倾斜救助措施

  对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对象:起付标准3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对象:起付标准7000元,支付比例6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对象:起付标准1万元,支付比例5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异地就医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按规定转诊(原专家建议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转诊到省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待遇。临时外出(原个人自行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救助比例的50%给予救助(包括依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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