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单位: 市生态环保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生态环保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现就《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8〕40号)要求,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打造鄂州美好宜居生态环境。结合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20年01月06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亮点

  一是细化适用范围。结合我市环境污染的特点,在认真总结试点城市经验基础上,细化了4种适用情形,体现了《方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探索环境责任保险。基于国家、省的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重点考虑了对长江流域保护和重工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我市钢铁、水泥等行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方案》细化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落实放在重要地位,建立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落实。

  三、主要内容

  《方案》包含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主要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目标。《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推进、改革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三)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因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赔偿范围: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方案》明确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

  (五)工作内容。《方案》分为五个方面内容,分别是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与司法衔接机制、执行与监督、鉴定评估、资金管理制度等,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六)保障措施。成立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进情况。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资金保障,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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