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巩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成果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旅游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文旅局

  一、出台背景

  此文件是在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成果奖励考核办法》(鄂州政办发〔2016〕32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当时正值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关键时期,政策的出台为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提供了政策保障。2023年,我市已由最初的创建工作转变为如何巩固这块金子招牌,文件的出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的。
  二、方案意义及特点
  旅游标准化是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手段和重大创新,对于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行业管理的权威以及扩展行业管理的范围都有重大的战略性推动作用,能极大提高整个旅游业产业素质。为了巩固鄂州旅游创标,提升鄂州旅游行业标准化服务规范水平,促进旅游行业进一步发展,我们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巩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成果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旅游标准化创建的成果。鄂州作为全国旅游标准城市,成绩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还需继续在全市的各涉旅单位中推进标准化工作,结合正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加大对鄂州旅游标准服务规范宣传。各级旅游行业要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实施,对照服务规范标准,加强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发挥标准化示范作用。
  三、考核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巩固我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旅游标准化验收的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发改部门将市旅游标准化创建成果作为今后旅游企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下列项目分别安排资金奖励补助:
  (一)鼓励制定旅游产业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对主要起草单位,每发布1个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资金20万元、发布1个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安排项目资金10万元。
  (二)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发证的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企业分别给与适当奖励。
  (三)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安排资金200万。主要用于旅游导向标识系统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建设。
  (四)对公共社会旅游餐馆标准化环保厨房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
  (五)对提供旅游社会公共服务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主要用于旅游社会住宿、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的标准化改造项目。
  (六)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政府公共服务精细化培训项目安排资金40万。主要用于购买旅游专家团队专业化服务,指导试点企业创建达标。
  (七)扶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调整商标品牌发展奖励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53号)规定予以奖励。
  (八)旅游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资助的,不再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标准化工作项目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申请对制定旅游标准或者规范的项目资金,提供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标准文本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标准的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审查评审会议意见。
  (三)申请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创建工作奖励的,提供相应国家、省、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或者复核证明。
  (四)申请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试点区、市直部门资金的,提供创新或者贡献证明材料、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申请项目资金的单位或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六)承担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发生的经费明细证明材料。
  (七)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批准证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标准或者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七条 旅游标准化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要接受市财政、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相应扶持旅游产业升级发展的配套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解读单位: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电话:027-53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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