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3〔2023〕8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4-07 语音:播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2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5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三、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原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四、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2200元/月提高到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由14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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