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市临空经济区 日期:2020-10-21 语音:播放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州政发〔2019〕9号),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 《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鄂州政规〔2017〕1号),征求了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9日开始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鄂州政规〔2017〕1号)自2017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群众的普遍认可。目前该《办法》已到期。为确保征收补偿政策、程序的延续性和时效性,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按程序发布实施。

  2、《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属物),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4、《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管理部门、实施单位、适用范围、安置原则以及征收监管信息化。第二章征收管理,共7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告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暂停办理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的内容。第三章征收评估,共5条。明确了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价格评估的时点、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第四章补偿安置,共10条。明确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及补偿标准;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补偿安置方式。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是被征收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责任。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本《办法》实施时间、项目适用本《办法》的时间进行界定。

  5、房屋征收主体如何确定?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7、人均安置面积是多少?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人均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

  8、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如何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安置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补偿款按照还建房屋成本价确定;安置标准面积以上的部分,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确定,两种补偿款均可与宅基地区位相结合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以选聘的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为依据。

  9、对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等怎样实施补偿?

  对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对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企业应当提供截至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够正常生产或者可继续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补偿金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根据本办法选定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何规定?

  房屋征收涉及公民重要的私有财产,在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同时,应当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活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要详细,便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2、《办法》何时实施?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9日起公布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