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