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退役 1 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和退捕渔民、小微企业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2) 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 会保险补贴 。
(3) 扶持个体经营发展 。毕业学年起 5 年内高校毕业生 (含非本地户籍)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按规定给予 一次性创业补贴 。
(4) 提供担保贷款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 %,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
(5) 加大创业平台扶持。对在市级孵化基地初次注册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经营实体 ,每年给予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对在创业示范园区内正常运营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租水电费的50% 、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
(6) 支持转移就业 。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跨市务工的脱贫人口给予 一次性交通补助 。
(7) 增强自身技能 ,提供就业机会。符合参加免费培训的人员,可选择适合的专业进行培训,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