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我市户籍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2)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
(3)每年9月30日前,由各院校组织毕业学年的“七类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低保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烈属、孤儿) 集中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