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第二批)》

日期:2021-10-10 语音:播放

  2021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第二批)》(鄂州政办法〔2021〕28号,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录清单》是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21年3月,中共鄂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鄂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州法办发〔2021〕3号)。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2021年5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鄂州政办发〔2021〕12号),成为我市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为我市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极大便利。为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落细,市司法局再次对市直各相关单位拟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收集整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形成本次《目录清单》。

  二、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汇总依申请办事事项40项,证明材料72个,涵盖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等9个部门,主要涉及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事项,特别是将异地缴存公积金本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申请、企业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申报等民生关注度较高的办事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进一步减证便民,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四、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要求

  各行政机关对国家、省市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

  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六、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申请事项、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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