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3-2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车灭火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放的道路,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内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内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二)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三)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审查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正常使用;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原有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在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的,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五)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依法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建(构)筑物;

  (四)按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统一施划,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对于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确保在应急状态时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二)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行业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得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共道路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二)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时,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应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统一消防车通道标识、警示牌式样;

  (三)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严禁管理区域内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曝光;

  (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单位,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五)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可以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鼓励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三)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五)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m;

  (六)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七)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八)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九)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标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m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执法检查结果录入信用平台,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消防车道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示例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m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1)。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2);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示例见图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识示例

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识示例

3: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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