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12·2”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07-17 语音:播放

各区、开发区、街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考核牵头单位:

2016年12月2日5时50分许,我市华容区庙岭镇葛湖(葛店至梁子湖)公路K3+913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5.5万元。2018年1月24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发来《关于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函》(鄂安办[2018]6号),认定“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事故路段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也是事故路段施工协议书四方代表的甲方,没有正确履行事故路段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对事故路段工程建设和验收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在明知事故路段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其交工验收。同时,对下属鄂州市道路运管系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事故路段的代理建设单位。没有正确履行公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在事故路段建设中,不执行公路安防设施‘三同时’规定,未经设计变更和审批,擅自剔除事故路段安防设施建设内容,造成事故路段达不到一级公路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明显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通过”。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办发【2014】2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市级被考核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和“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否决期为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涉及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否决期限内,被否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责任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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