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6-24 语音:播放
 

鄂州市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研判评估,报市安委办综合研究确定。 

第三条   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区安委会负责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区应急管理局或乡镇安委会负责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葛店经济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经市安委会授权同意,负责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鄂州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第四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整治责任单位,由督办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挂牌督促整治。 

第五条  市安委办协调指导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鄂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各区安委会及其应急管理局、乡镇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督办单位接到市安委办挂牌督办通知后,应迅速启动挂牌督办程序,依法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风险隐患。 

第六条  督办单位挂牌督办程序:(一)会同重大事故隐患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填写《鄂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市安委办。(二)向重大事故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应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基本情况; 2.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3.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4.跟踪督办联系人等内容。(三)根据需要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隐患整治措施。(五)组织有关安全机构或专家开展审核验收。    

第七条  督办单位要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区安委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防控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治理期限届前依据治理方案进行自检自评并形成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填写《鄂州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销号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区(开发区)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的书面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该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予以挂牌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隐患所在区(开发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件3)。经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时限,报请市安委办批准。

第十条  督办单位在收到企业的核销申请后,应在10日内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验收,并形成评估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填写《鄂州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摘牌申请表》(附件4),向市安委办报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摘牌。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审核后认为符合整改要求的,向被督办单位下发摘牌通知; 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加以改正或者停产整改。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在《鄂州日报》等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被督办单位跟踪督促重大事故隐患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安委办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