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第一批)

信息来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4-04-23 语音:播放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作用,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我市2024年第一批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饲料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却塔(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石料加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皮带传输机未设置急停开关、机头机尾安全防护缺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七千元。

  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案(一案“双查”、“双罚”)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判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安全员王某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案例四:粉尘涉爆企业电器设备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 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粉尘涉爆危险场所的粉碎机未使用防爆电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判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案例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我市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