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1-17 语音:播放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去年以来,我市先后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及“两会”期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州市2022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要点》《鄂州市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围绕机制建设、风险防控和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多部门协同、多举措齐下,确保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能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推动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本期专题主要以知识小课堂的形式,揭示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常见手法和套路,通过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提示风险,推介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依据,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厘清非法集资和合法理财的界线,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四部曲”和三大新特点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致使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三大新特点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现阶段,非法集资犯罪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点: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开展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望洲集团线上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案情简介: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操作手段:

  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

  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认清非法集资的四大特性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

  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案例二:北京朝阳分局破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7人先后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以投资管理和技术推广为经营项目。他们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广销售邮票收藏品,同时声称收藏品可达到5至6倍升值空间,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按月或季度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诱骗4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销邮票,编造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诱使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投资。

  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投资邮票、邮币、钱币等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或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针对的群体为中老年人。投资需谨慎,广大中老年朋友切莫有“贪便宜”心理。

  非法集资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关于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公安部门的立案标准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

  企业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案件,避免更大的损失。

  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版文图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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