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测执法的通告

日期:2022-07-04 语音:播放
 加大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路面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检测、遥感监测和黑烟车电子抓拍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全天24小时开展固定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工作,执法部门不定期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移动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测,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各地柴油车。重点检查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

二、执法方式包括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

(一)现场执法

1.路检路查: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联合设置路面检查点,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路面行驶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m-1)和不透光度其中一项超过排放限值的1.1倍,则判定该车辆排放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处罚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放超标限期整改告知单,车辆纳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2.入户检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大型物流运输企业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抽测,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使用自由加速法对停放的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m-1)和不透光度其中一项超过排放限值的1.1倍,则判定该车辆排放不合格。生态环境部门开具机动车排放超标限期整改告知单,通知车主限期维修治理,车辆纳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执法。

(二)非现场执法

1.遥感监测:利用我市固定式和移动式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测,6个自然月内连续2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排放限值的柴油车,则判断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误后,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处罚;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告知车主限期整改,车辆纳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2.黑烟车电子抓拍: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1级),则判定该车排放不合格。依法抓拍取证的证据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误后,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处罚;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告知车主限期整改,车辆纳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经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车辆强制报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完善机动车监管执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经检验排放不合格车辆的相关信息并抄送相关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已公布的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维护)站进行维修治理,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督促营运车辆及时维修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用车大户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物流运输企业、渣土运输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做好车辆维护和定期保养,添加合格燃油及车用尿素,确保车辆尾气持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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