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月,经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及黑烟抓拍,发现以下车辆(见附件)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鄂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0日
附件: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明细(2021年7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