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日期:2023-09-06 语音:播放

  2023年9月5日,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代表和群众的共同见证下,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诉湖北山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件是鄂州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检察机关支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山河集团某项目工地生活区废水超标排入红莲湖,遂依照法定程序对湖北山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因山河集团违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红莲湖的生态环境损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对该公司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经与该公司多次磋商无果,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侵权人的主体资格、司法鉴定的有效性、鉴定及诉讼费用的归属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融合的有益实践。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也将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坚决破解“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为建设绿色鄂州、法治鄂州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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