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信息的公告
2022年2月,经我市和其它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黑烟抓拍及路检路查,发现以下车辆(见附件)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鄂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鄂州籍机动车在本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2年2月)
2.外地籍机动车在本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2年2月)
3.鄂州籍机动车在异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