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1-02-26 语音:播放

  声明:本公示内容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该公司申请通过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示,以供社会公众查询。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网站就该公示内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鄂城区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鄂城区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卫生健康局

  项目投资:8166.88万元

  建设地点:鄂城区泽林镇卫生院南侧,江碧路与新港路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净用地面积 8704㎡,总建筑面积 10181.2㎡。计容建筑面积 9913.2 ㎡,其中,公卫大楼建筑面积9811.2㎡;配电房建筑面积84 ㎡;门卫室建筑面积18㎡;不计容总建筑面积 268 ㎡,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268㎡,规划停车位90个。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气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来自实验室废气、污水站臭气、机动车尾气、食堂油烟等。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是来自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的医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体检接种人员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水泵、污水站鼓风机、厨房风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组等机械设备,以及机动车产生的交通噪声和进出项目区域人员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4)固体废弃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是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

  实验室生物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内置高效过滤器)负压收集,由内置风井引至楼顶外排,排放高度约20m。同时实验室内部还设置有辅助消毒装置,通过含氯消毒剂、紫外线、臭氧以及高温蒸汽等切断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途径,实验室通风系统内置高效过滤器,有效过滤粒径0.5µm以上的气溶胶,确保外排气体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安全。

  实验室产生有机废气、无机废气的操作将全部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将其他如仪器室等的抽排风集中收集,将其中可能存在的无机废气通过机械强制抽风进入专用风井,引至楼顶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外排,排放高度约20m。

  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封闭设计,安装机械排风系统;同时对压滤废水喷洒除臭剂,掩蔽恶臭;在污水处理站四周空地种植树木,经绿化阻隔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本项目的地面停车位相对较少,对停车库机动车尾气,采用合理布设信道、车位,加强管理等手段来减少塞车,以减少车流尾气排放,不会对附近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2)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与实验室医疗废水一同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采用“接触氧化+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规模为50m3/d。污水处理站设置于项目西北侧的绿化带,项目区污水可通过区域内的污水管网自流进入污水处理站,出水经消毒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后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梧桐湖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长港。

  综上所述,项目对长港的水质影响很小。

  (3)噪声

  项目设备噪声源布置合理,经减震、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在边界处的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对周边影响不大。

  (4)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严禁将实验室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本项目建成后,实验室废物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均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送,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脱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经上述措施后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明显。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

  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应的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采用的各项环保设施可以保证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功能的改变。本评价认为,从环保角度来讲,本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询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需索取该项目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鄂州市鄂城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 操良勇

  电话:13908685657

  地址: 古城南路62号

  邮 编:436099

  (2)编制单位的名称

  编制单位:湖北零跃环保管家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南侧

  联系方式:李工 16621177277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https://pan.baidu.com/s/1bL8WnTSpMv9f2HPIpFaXAw

  提取码:asdf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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