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11-15 语音:播放

各区物价局(经发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6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实施范围
  全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机制基本原则
  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
  三、联动方式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在相同调整时段内,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同向调整:
  价格调整额=(计算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基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综合门站价是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在计算期内采购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
  供销差率按照《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17﹞108号)规定标准执行: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4%-实际供销差率)÷2。
  四、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当上游综合门站价格波动幅度每立方米高于0.1元时,启动联动机制调价程序。当波动幅度每立方米低于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五、调价程序
  (一)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波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提出调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六、国家、省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本联动机制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鄂州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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