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18年工业发展负面清单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07-23 语音:播放
   为促进鄂州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鄂州市2018年工业发展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2018年度鄂州市工业发展负面清单企业。
  (一)工业企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且正在调查、处理期的企业;
  2。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使用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落后产品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类的外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企业;
  3。省发改、经信等部门明确不予支持的企业;
  4。纳入人行、法院、安监等部门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
  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被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科技型企业除外)。
  (二)以下行业中部分企业:
  1。采矿业:全部采矿类企业,包括矿石开采及矿石加工企业;
  2。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非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产品企业,非国家新材料产业产品的企业;
  3。建材业:未达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能不足200万吨的水泥企业;
  4。化工业:位于化工园区以外的企业;
  5。其他行业:金属表面处理等污染工艺且排放含五种重点重金属废水的企业。
  各区、开发区、街办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严格于本清单的要求制订本地区工业企业发展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审核管理
  (一)负面清单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各部门支持工业企业的政策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包括财政资金、政策性投融资产品及服务。对负面清单企业,不予安排财政资金、政策性投融资产品及服务,不得向上申报项目资金支持。
  (二)负面清单审核。按照“谁发放资金,谁向上申报项目,谁负责组织负面清单审核”的原则,由资金发放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产业政策界定由发改部门负责,信用审核由发改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企业行业、规模、产能界定由经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认定由科技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审核分别由安监、环保部门负责;混凝土企业由城建部门负责审核。
  本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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