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 第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08-06 语音:播放

鄂州天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二楼煎煮间一处窗户玻璃破损。不符合GB 14881中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缺乏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设施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缺乏相关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三、从业人员管理

(一)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方面培训的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全。不符合GB14881中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未能提供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及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的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1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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