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第1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12-21 语音:播放

 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生产车间卫生欠整洁。不符合GB 14881中6.2.1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二)投料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三)生产车间有杂物存放。不符合GB14881中8.4.2 条款关于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华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华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1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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