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案例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3-03-14 语音:播放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但有奖销售不能滥用,有明确的规则和禁止的法律红线。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执法人员提醒,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案例:某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一、案情
  2023年1月,当事人为回馈新老客户,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内容为:“买黄金,抽宝马”、超级内购会,宝马免费开”、“买黄金,买珠宝,***珠宝就是好”、“100%中奖,绝无空奖”、“奖项设置:特等奖:宝马汽车,一等奖:iphone14(256G),二等奖:500元***储值卡,三等奖:磨毛四件套”,未注明所设奖的兑奖条件、奖金金额及参加方式等信息。有奖销售活动已于2023年1月7、8日举行,活动宣传使用的广告单页、包柱、地贴、背景喷绘、奖券印制等形式。当事人对外宣传的广告上未注明活动的流程、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内容,当事人工作人员向消费者介绍,广告中宣传的最终大奖为白色宝马120i汽车二十年的使用权,由抽中特等奖宝马使用权预中券的消费者进行二次抽奖确定最终归属。最高奖宝马汽车二十年的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08000元。
  二、违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