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鄂州市安王水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2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5204)。2021年10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1GC04749),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8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所生产的纯净水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在上述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11月30日在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部抽查了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生产的桶装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482030618)。2021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2202113086),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收回产品,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2202113086)后,对2021年9月15日生产的纯净水实施召回。2021年12月1日至6日,当事人将该批次25桶纯净水自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部运回并销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2、罚款66000元。
罚没款合计66073.5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