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杨叶天之宴餐饮店使用的2种餐具进行抽检。抽样完成后,向当事人出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取样品经检验,该批次砂堡、条盘等2种餐具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2022S2228、№: 2022S2230)后,对2022年9月28日清洗的砂堡、条盘两种产品实施再次清洗,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