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监抽告【2022】28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12-23 语音:播放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8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葛店开发区未来星双语幼儿园进行了抽样检测。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于2022年929出具检验报告(NO:2022S2012),东莞米粉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与2022年9月4日从葛店开发区上街陈镇食品批发部购进了东莞米粉一袋,进货价30元。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购进单据以及供货方和生产方的相关资质。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东莞米粉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的库房内上述批次的东莞米粉无库存。根据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东莞米粉供货方为葛店开发区上街陈镇食品批发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东莞米粉,该批发部现场提供了购进方资质及索票的相关材料。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不罚告〔2022〕第50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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