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4-0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将该方案涉及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鄂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分别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价、避险搬迁、治理、应急处置、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工作分工如下:
  (一)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1.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目标任务:以区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2.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勘查。
  目标任务: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3.地质灾害动态巡查。
  目标任务:建立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区级人民政府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建设。
  目标任务:加快建设市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网格化管理建设。
  目标任务:以区为单元,逐步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所、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四位一体、网格管理、区域联防、绩效考核"的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区域,以行政村(居委会)为网格,全面查清区域网格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并对各隐患点实行数据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达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以网格内群众为对象,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应急演练,提高群众识灾、防灾、避灾能力;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为抓手,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全面提升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和能力。各地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社区)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3.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目标任务: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文体新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目标任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目标任务: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划选址布局。
  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前就地质灾害危险性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项目供地环节需进行灾评,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和协调。
  (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1.临灾避险组织。
  目标任务: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区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在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目标任务: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等加强支持、指导。
  (五)地质灾害治理
  1.科学开展地质灾害治理。
  目标任务:按照"谁受益、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各街道办理事处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的隐患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或督促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开展工程治理;各区、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要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2.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治理。
  目标任务: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监督
  3.多方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
  目标任务: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工程治理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巩固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4.地下水开采管理。
  目标任务: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加强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防治。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5.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档案管理
  目标任务:在地质敏感地区实施的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实施强制性的档案管理,未提交备案一律视同未通过验收,相关防护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行。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六)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设。
  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区级政府要在各乡镇、街办统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推进乡、村、社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2.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目标任务:各地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加强支持、指导。
  3.地质灾害应急专业治理
  目标任务:确保突发地质灾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理,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成立全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地质灾害、城市建设、水利和交通等方面专家组成,统一对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和急待治理地质灾害点进行评定,一旦评定为危险等级,急需治理,相关专家意见提交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核批准。按照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开展治理相关工作,不再实施招投标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地质灾害应急专业治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定,按照管辖权限和专业治理工作需要,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组织遴选各1家,组建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骨干队伍数据库,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业治理需要,遴选单位名单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实施年度考核淘汰制度,依据市防汛物资储备系统建立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物料供应库,实行统一调拨。地质灾害应急工程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市财政局应及时调拨资金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开展工作。
  (七)保障机制建设
  1.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目标任务:落实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
  目标任务: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应急、科研设施和设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目标任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土地出让金等专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方投入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勘查治理、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和群测群防等。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用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积极探索将土地复垦整理、农业土地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投入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整合使用。
  市政府建立市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项用于较大地质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日常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费用除外),每年节余资金滚动下年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均应落实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原则上,各区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由各区财政负责解决,较大地质灾害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验收合格的,市政府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属市政、水利、交通(村级公路除外)问题的,分别由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负责解决,主城区除市政、水利、交通问题以外的地质灾害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治理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提出意见,申请市政府解决。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申报。
  目标任务:加大力度争取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加强支持和指导。
  5.地质灾害宣传教育。
  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三、2016年已发生地质灾害责任分工
  今年发生地质灾害68处,其中:涉及交通7处,当地政府会同交通部门组织治理;涉及厂矿企业4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工贸公司或当地政府督促责任单位组织治理;涉及城市基础建设3处,当地政府会同市建委组织治理;涉及西山风景区7处,市建委、西山园林管理处组织治理;涉及水利设施5处,当地政府会同市水务部门组织治理;涉及有责任主体5处,由当地政府督促责任单位组织治理;上述以外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2017年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启动治理工作,国家及省级资金到位后及时跟进,各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迅速安排资金开展治理工作,确保相关治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职责范围地质灾害负总责。每月向领导小组报送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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