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4-11 语音:播放
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在干燥、大风等高火险天气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区、西山风景区和乡村封山育林区、项目林区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国有、集体林场和其他重点防火区域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栽种生物隔离带,避免火灾造成损失。
  四、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禁止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的杂草,禁止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禁止烧火取暖或野炊,禁止打火把、燃放鞭炮,禁止在墓地进行点灯、烧纸、点蜡烛等祭祀活动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公民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依法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七、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戒严令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防火戒严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此令有效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30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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