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04-08 语音:播放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咨询机构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处置
  4.4 分类处置
  4.5 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7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8 总结评估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预案管理
  11 附件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促进鄂州旅游业发展.
  1.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州市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旅游突发事件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教育,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1.3.2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涉旅部门)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3.3 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4 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依法行政,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鄂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旅游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局、市台办、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市旅游局分管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1.1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境内旅游突发事件;
  (2)确定相关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及其分工;
  (3)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事发地相关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5)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必要时决定派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2)组织修订市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信息采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畅通、游客疏导和内河水上旅游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旅游者的紧急救治以及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疾病的治疗和控制.
  市外侨局、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涉港澳台人员的处理事项,负责出国(境)旅游团组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时需要协调帮助的有关事项;协助旅游部门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
  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协助旅游部门对事件开展救援和进行有效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旅游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2.3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需要聘请旅游、法律、气象等专家组成市旅游应急专家咨询组,为有效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重点时段、重点地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预测机制.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预测工作,对上年度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旅游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旅游局.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划分
  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予以标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载体告知公众.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区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与预警信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2.3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应采取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地旅游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宾馆饭店负责人、旅游景区(点)安全信息监测员和负责人是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及其旅游部门、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旅游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时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旅游部门.
  4.1.3 报告内容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置完毕.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游客开展防范应对和自救互救等措施,尽量减少危害.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公安、交通、卫生、外侨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分级处置
  4.3.1 事件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分级标准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
  4.3.2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市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现场救援指挥机构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由区级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4 分类处置
  4.4.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旅游者应进行自救互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事发地政府在接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事件的等级按要求报告上一级政府.
  4.4.2 公共卫生事件类
  (1)旅游团队发现疑似急性传染病病例,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事发地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传染病疫情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2)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点)发生食物中毒或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查找原因,并终止中毒、控制病情.
  4.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市旅游局和市外侨局或市台办根据事件的等级,按照各自的职能,确定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商请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在大型旅游会展和节事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4 国(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市旅游局、市外侨局、市台办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旅游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5 应急结束
  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按照《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应急工作需要.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救援工作.
  6.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6.3 通信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管理人员、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畅通.
  6.4 交通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运送和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7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各级旅游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每年组织两次相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旅行社、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A级(含三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旅游企业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8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及旅游部门要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地调查、统计.各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导致事件发生以及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应比照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附件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I级(特别重大)
  一次造成100名以上旅游者重伤,或者30名以上旅游者被困,或者30名以上旅游者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二、Ⅱ级(重大)
  一次造成50名以上、100名以下旅游者重伤,或者10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被困,或者10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三、Ⅲ级(较大)
  一次造成10以上、50名以下旅游者重伤,或者3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被困,或者3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四、Ⅳ级(一般)
  一次造成10名以下旅游者重伤,或者3名以下旅游者被困,或者造成3名以下旅游者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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