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扶持补贴政策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3-05 语音:播放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30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2017〕22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83号)

  5.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3号)

  6.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

  具体政策:

  1.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各市州县要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与本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州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及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3.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2017〕22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83号)

  4.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

  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

  具体政策:

  1.对提供相同服务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相关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发放运营补贴资金。

  2.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对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可比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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