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能力,更快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鄂建文〔2019〕30号),以及鄂州市《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鄂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简化档案验收流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标准作出符合验收条件的承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核结果直接办理档案验收手续。
二、试点范围
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承诺制,是指将建设工程档案分为“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和“非主审要件”,建设单位(信用良好)在申请档案验收时达到“主审要件”要求,但“非主审要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情况下,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承诺在期限内按照整改意见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整改和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的行为。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同意验收)可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流程。
1.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服务指导,档案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工程所在地政务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综合窗口申请档案验收。
2.事项告知承诺。
综合窗口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
3.材料审核。
市城建档案馆在材料审核时,对达到“主审要件”验收要求,但“非主审要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整改意见,并审核通过。
4.出具意见。
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建设工程档案审核结果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并注明“同意验收”或“不予验收”。
(二)承诺期限。
承诺事项完成期限不超过3个月,大型建设工程或情况特殊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个月。
四、事后监管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档案整改和移交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2. 法人授权委托书
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