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征收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境内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鄂州市2021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1年10月8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新庙镇茨塘村、马元村集体土地,该批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2.0980公顷(181.47亩),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1〕144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范围
依据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调查处实地踏勘、分界;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茨塘村、马元村。
四、征收土地的面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勘测设计院实测面积:181.47亩(其中:马元村179.991亩,茨塘村1.479亩,详见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依据鄂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鄂政发〔2019〕22号文)。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属)物,由相关部门按临空经济区的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补偿的途径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同意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涉及房屋征收采取集中安置。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
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设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符的,本项目征地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汤林勇 027-60670009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