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1-2023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期)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07-07 语音:播放

鄂州公共资源交易文[2021] 9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运行成本,切实保障工作需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经公开招标确定了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协议供应商供货与服务范围包括:乘用车(轿车)、客车、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包含绩效评价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项目,年度累计金额达到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且在200万元以下的,纳入协议供货与服务范围。

  市直各单位应在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中选择,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询价,并与其签订合同。

  绩效评价服务采购可在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包含绩效评价服务)中具备绩效评价专业能力的协议供应商中选择。

  二、协议期限

  本次协议供应商的有效期为三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项

  (一)市直各单位在向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与服务范围内项目时,必须事先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生成后,才能实施政府采购;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市直各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合同执行情况,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后方可办理付款。

  (二)市直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采购的结果,包括协议项目的名称、成交金额、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有关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三)市级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要严格遵守《鄂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并将承诺的服务和价格优惠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协议供应商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在市场实际成交价(最低价)的基础上再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协议供应商服务范围内的商品市场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格(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市场价信息为参考)执行,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指导价,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不变。

  (四)市直各单位对协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市直各单位应给予配合。协议供应商在服务有效期限内,经查实有违法经营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

  (五)根据“鄂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情况,协议供货或服务如需入驻电子商城,各协议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六)协议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