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发〔2010〕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1-1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编制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资源配置,突出重点区域、重要行业,统一规划突发事件应急平台、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系统提出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增强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能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根据《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时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衔接、城乡一体”的要求。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制订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促进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结合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要达到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三)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注重科学化、机制化、体系化、军事化,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和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做好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参谋工作;成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各区不少于3人(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备兼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做好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四)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按照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市、区两级政府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平台建设要依托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新建平台要遵循总体技术要求,已建平台要依据统一标准通过改造或采用转换等技术实现互联互通。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应急平台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与省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各区要在20116月底前实现与市、省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满足值守应急工作需要。以“两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库、典型案例库)建设为重点,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建设满足应急管理要求的数据库系统。

(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理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关系,完善“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市级专项预案牵头部门定期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总结评估等工作,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坚持和完善军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六)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切实抓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认真总结应急管理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应急管理的客观规律,抓紧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各类通行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及征用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救助机制,完善理赔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二、大力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能力

(七)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防灾抗灾能力。要通过采取规范标准、评估分级、试点示范、奖惩考核等措施,在全市范围广泛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四进”(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及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整体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构建布局合理、精干实用的应急队伍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的职责任务,建立联动响应机制,注重实战,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协调联动,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有效处置。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改善技术装备,实现专业技术和装备优势互补,形成应急救援合力。要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在培养人才和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办法,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对现有各类应急物资全面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节约实效”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要针对本地常发的、影响大的灾害种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实现综合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建立应急物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积极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推行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建设,与各级政府应急平台链接,实现资源共享。

(十)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处理好投入和发展的关系,在应急管理方面要舍得投入,以大投入促进大发展。要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运行与更新维护资金的需要,加大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一)加快发展应急产业。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引进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成果,建立应急技术转化基地,推动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的发展。同时可针对监测预警、通信信息、救援装备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对应急产品的需求,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应急产品研发与制造,适应保障公共安全的要求。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加强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依法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十二)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定期进行预测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对位于城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把风险隐患预测、排查工作延伸到基层,督促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排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把加强应急管理以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提高信息报告和反馈效率。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五)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全力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作为事件处置的重要环节,坚持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步启动、同步实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准确信息、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加强网络、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在处置过程中,负责事件处置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报道工作,及时主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联系,提供最新准确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的专业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十七)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公民或法人财产,要及时返还或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十八)加强总结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评估制度,制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考核指标。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事件处置及防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在一个月内报送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对本年度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趋势分析,制定相应对策。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调查快速应急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由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核实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开展分析评估,掌握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四、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如实通报,及时督促改进。

(二十)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市行政学院培训、普法培训、公务员培训内容,积极开展对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经培训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得上岗。新闻媒体要围绕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防灾应急知识等内容,开展积极有效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十一)努力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培训、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应急管理理论与技术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应急管理实践。通过上下联动、各方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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