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0〕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6-13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10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是指根据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对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到指定场所联合审查、集中会签、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需由两个以上市直或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的,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方式。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行政服务中心为本市市级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牵头部门,履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工作职责。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为本市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指定场所。
  第四条 凡涉及项目建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市场准入(包括采矿业、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涉农经营、交通运输、旅店和餐饮业、文化娱乐服务业等)、城市建管领域需要进行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编制、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需要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列出目录明细,将项目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在办事大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具体许可事项的操作流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为第一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的操作流程,实际运行中需进行优化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修订后实施。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中心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专门负责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所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事大厅设立办事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履行一般许可事项的审批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审批的双重职能。
  对因涉密、适用就近办理原则、上级另有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进入中心或分中心运作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放管理权限,交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运作。
  第八条 中心窗口和部门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
  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分管副主任担任,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由各部门及单位分管行政许可工作的副职担任。许可事项由不同副职分管的,应作适当调整。
  窗口工作人员从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中挑选,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中心窗口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总责任窗口,负责指挥、协调、督促部门窗口的联办工作。中心窗口可根据具体联办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和复杂状况,在部门窗口中指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对主办窗口负责,主办窗口对中心窗口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专门用于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工作,其在审批业务上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单位行政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保管和使用。
  上级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制度,确因技术原因无法在窗口办结的,应当建立电子政务网络,通过网上电子数据传输,由窗口向各内设承办机构发出指令,全面跟踪办理进程,督促按时办结。
  第十二条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市公布保留的许可项目目录中可以收取费用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许可事项的收费项目、标准在中心窗口进行公示,公示牌由中心窗口制作,市价格监督机构监制。
  第十三条 行政征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严禁将行政征收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需要以中介服务机构的勘测数据、评估结论、检验证明、设计资料等作为许可前置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中介服务费用。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一门受理。中心窗口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窗口,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直接向中心窗口提交申请书。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许可事项,申请人需填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作的《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法律、法规对提交许可申请有特殊规定的,由中心窗口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他人代办的,注明代办人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日期;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相关职能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内容。
  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保管,一份由中心窗口按申办事项所涉部门复印备份送交相关部门窗口作为申请凭证。各部门窗口不得以申请人未向本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为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并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
  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向中心窗口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办事项时,中心窗口应当即审查该事项是否属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属于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涉及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应于收到符合法定要求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属于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事项的,告知其到相关窗口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由中心窗口综合相关部门窗口材料目录后,统一印制综合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 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审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申请人负责。
  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窗口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告知的,视为已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鄂州市行政审批联合办理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 抄告相关。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办事项所涉及的法定审批环节,确定该事项的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并将涉及的审批内容以抄告单的形式抄告各相关窗口,同时移交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资料。
  被确定为主办窗口的,该窗口为其所对应环节的责任窗口,负责组织其他协办窗口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不需确定主、协办窗口的事项,由中心窗口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窗口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同步审查。相关部门窗口收到中心窗口抄告单后,应在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的组织下,对申请事项按各自职责同步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的,由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需要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的,由部门窗口开具缴款单据,交中心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费。
  审批事项涉及由市政府决策机构或省级以上部门批复、核准的,由各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础性审查工作上报;涉及各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审查的,由部门窗口召集各内设机构会审;涉及需实地联合踏勘的,由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确因申请人条件无法满足许可的法定要求不予许可的,相关部门窗口应将情况迅速向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通报,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对此应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其他部门窗口同步审查的决定,决定停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窗口。
  第二十三条 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窗口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上报)工作。
  以认可方式许可的,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以备案方式许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以核准方式许可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以特许方式和准入方式许可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有更短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各相关部门应将所需时间通过中心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期限内,因申办事项重大、复杂确实无法完成审批事项的,由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经中心窗口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20日。中心窗口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间内,将批复意见、核准通知、许可证照等批准文件送交中心窗口;有主办窗口的,由主办窗口统一整理后送交中心窗口。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批复的,视为同意,由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出具承办意见书进行备注说明。承办意见书作为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统一送达。中心窗口收集各部门窗口或主办窗口的批复意见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件全部一次性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许可事项而拒绝采取的;
  (二)应当设立中心窗口、部门窗口,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设立的;
  (三)应当在窗口公示许可事项、依据、办理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而不公示的;
  (四)不服从中心窗口的统一指挥、协调的;
  (五)违反许可收费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强迫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或代中介机构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统一受理规定,要求申请人单独申请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八)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批复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予批复的事项,中心窗口或主办窗口以承办意见书进行批准的,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该未按时批复窗口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因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手续的,撤销该许可,对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分别实施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各区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以前有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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