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2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6-13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坚决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开发区、街办,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销(预)售许可,指导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并加强监管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确保完成本区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市发改委、住建委、房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市政配套建设、价格管理、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单和稽查。加快实施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三、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规定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根据我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在中心城区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不含土地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根据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鄂政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对在我市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同时抓紧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做好住房信息查询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要进一步健全房价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要加快全市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房地产基础数据平台建设,搭建信息系统基本框架,基本实现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市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市级财政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查处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各区、开发区、街办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租赁管理等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健全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按照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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