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1〕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8-1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117号)、《关于扩权强区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鄂州发〔2011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快“两区一市”建设,现就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含各级行政机关、在鄂州市域内垂直管理机关、半垂直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为备案审查的范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和税务稽查以及国家、省级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要求本市行政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外。

二、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例行检查事项备案审查的办理程序

1、行政机关作涉企执法例行检查的,应当每半年编制检查计划表,报送同级政府备案。

2、在每半年度的前一个月,行政机关应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法律依据、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编号,填写《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2、政府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向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3、经同意备案的检查事项,行政机关应在备案回复后7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作出书面通知。检查对象为不确定企业或全行业企业的,应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法律依据、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4、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各行政机关报送的检查计划表时,发现多个部门或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或者相同或相近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当合理归并,实行联合检查。实行联合检查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明确联合检查的单位、牵头单位、事项、时间等,在检查前20日内书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联合检查通知书。牵头单位应当按联合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检查。

(二)非例行检查事项备案审查的办理程序

1、在经政府同意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外实施个案检查等非例行检查事项,应当在检查前报请同级政府备案。

2、实施非例行检查前,行政机关应将被检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工作人员、检查负责人,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个案)》,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3、政府法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请政府同意后,向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政府法制部门接到备案审查事项后,对报送的事项在执法检查主体、适用法律法规、检查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报送的检查备案事项,凡在合法性、适当性以及主体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应责成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程序

1、行政机关进入各区、开发区、街道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先到各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属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属地管理部门统一联系协调。属地管理部门发现多个部门或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或者相同或相近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当合理归并,实行联合检查,并书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联合检查通知书。

2、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制发检查意见书,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检查意见书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没有制发检查意见书或检查对象已按整改意见实施整改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赋予检查对象义务的行政行为。

四、相关要求

1、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是市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按照检查备案制度要求,抓好备案制度的落实。未报经备案审查或经审查没有作出同意备案书面回复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检查。

2、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抓好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要及时快速,确保行政执法效率。每月10日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上月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情况报告。

3、监察、政府督查、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各相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予以通报。对不严格执行检查备案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4、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未经备案审查而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举报和投诉,也可以向市人大、市政协反映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市人大、市政协转交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政府呈报处理或回复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举报、投诉或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或反映问题人回复意见。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后,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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