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防止违法违规强行拆迁事件发生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1〕3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10-1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因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征收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凸现,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致伤事件,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严格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鄂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切实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征地拆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切实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确保农民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认真履行征地前公告、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实施强行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补偿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持续发展有希望。

征收城镇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非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区以上人民政府,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房屋征收活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调查确认、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补偿方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禁止实施行政强拆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征收搬迁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禁止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一律停止办理拆迁许可和拆迁许可延期手续。《条例》颁布实施前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仍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执行,但在实施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原则上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耐心细致的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力求通过加强沟通、平等协商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争议,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要引导其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禁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规断水、断气、断热、断电、断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

四、健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一是要健全征地拆迁风险形势分析制度。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从征地拆迁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预先评估,针对性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预案。一旦风险发生,要及时启动预案,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二是要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把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坚持抓迹象、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梳理,针对性采取措施,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期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组织协调处理。

三是要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信息沟通,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群众低保、救济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群众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征地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征地拆迁的社会环境。

四是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接访、办理、督办、报结和答复等各项制度,积极开展下访活动,主动听取群众诉求,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途径,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强化征地拆迁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对征地拆迁项目展开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气、断热、断电、断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或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防止违法违规强行拆迁事件发生作为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级监察、政务督查、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工作推委塞责,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实施行政问责。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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